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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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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4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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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4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