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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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說明: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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