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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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44條規定: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大會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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