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法第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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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47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工會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七條各項行為之一時,得處以二百元以下之罰金,但其行為有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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