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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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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19條規定: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人祇得加入於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一工會。 =民國3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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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19條規定: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人祇得加入於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一工會。 =民國3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