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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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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20條規定: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不得強迫工人入會及阻止其退會。 工會不得拒絕法律章程上認為合格之人入會,亦不得許法律章程上認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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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20條規定: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不得強迫工人入會及阻止其退會。 工會不得拒絕法律章程上認為合格之人入會,亦不得許法律章程上認為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