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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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21條規定: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會會員得隨時退出工會,但工會章程定有退會預告期間者,須先預告。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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