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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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國家行政、交通、軍事、軍事工業、國營產業、教育事業、公用事業各機關之職員及僱用員役,不得援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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