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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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法第38條規定: 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 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 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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