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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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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26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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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26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主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