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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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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3-1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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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33-1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說明: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