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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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 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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