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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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14條規定:   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工會解散。 二、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 三、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 四、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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