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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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16條規定:   團體協約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為多數時,當事人不得再各自為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工人間所訂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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