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29

     

    團體協約法第19條規定: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