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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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勞動關係於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以適用時,其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無特別規定者,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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