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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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26條規定:   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團體協約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期限訂立之團體協約。 =民國9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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