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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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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團體協約訂立時之經濟界情形於訂立後有重大變更,如維持該團體協約有與雇主事業之進行,或與原來工人生活標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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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團體協約訂立時之經濟界情形於訂立後有重大變更,如維持該團體協約有與雇主事業之進行,或與原來工人生活標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