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協約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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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第25條規定: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 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 說明: =民國19年10月11日制定條文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視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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