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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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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左列各事業發生勞資爭議,其事件經調解而無結果者,應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一、軍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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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左列各事業發生勞資爭議,其事件經調解而無結果者,應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一、軍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