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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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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5條規定: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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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5條規定: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