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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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規定: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前項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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