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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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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8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仲裁委員會由省政府召集之,以省政府代表為主席,其在特別市者,由特別市政府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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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8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仲裁委員會由省政府召集之,以省政府代表為主席,其在特別市者,由特別市政府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