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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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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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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