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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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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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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