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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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但當事人之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代理人簽名前,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仲裁委員會之主席,得調用其所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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