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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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規定: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說明:   =民國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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