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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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規定:   主管機關受理仲裁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仲裁,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僅得以第二款之方式為之: 一、選定獨任仲裁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前項仲裁人與仲裁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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