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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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0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 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 前項仲裁委員會置主任仲裁委員一人,由前項第二款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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