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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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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8條規定: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爭議當事者對於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視同勞動契約之決定或裁決有不履行者,處二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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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8條規定: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爭議當事者對於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視同勞動契約之決定或裁決有不履行者,處二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