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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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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第四條所列各事業之雇主或勞工,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罷工或停業。 其他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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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第四條所列各事業之雇主或勞工,不得因任何勞資爭議罷工或停業。 其他工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