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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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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3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 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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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3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 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