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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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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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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