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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一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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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爭議當事者,因調解無結果請付仲裁時,其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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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 說明: =民國17年6月9日制定條文 爭議當事者,因調解無結果請付仲裁時,其聲請書應記明左列各事項: 一、當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