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檢查法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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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檢查法第18條規定: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工廠無故拒絕工廠檢查員進廠檢查者,處二百圓以下之罰金。 =民國82年1月7日全文修正條文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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