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檢查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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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檢查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20年1月31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官署,除特別規定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民國8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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