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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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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