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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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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