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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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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