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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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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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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