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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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42條規定:   被選定人依前條第一項為訴之追加者,法院得徵求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併案請求: 一、併案請求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併入之事件案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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