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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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27條規定:   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調解委員會過半數之意見定之;關於數額之評議,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次多額之意見定之。 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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