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事件法第三條立法沿革

    瀏覽次數:46

     

    勞動事件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 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三、求職者。 本法所稱雇主,係指下列之人: 一、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