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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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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36條規定: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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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36條規定: 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