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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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第33條規定: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說明:   =民國107年11月9日制定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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