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問題-按時計酬者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20 Jan,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11月6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2874 號令: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因此,按時計酬之勞工,其工資已包括例假日工資,但如果有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例休假日出勤者,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之規定,加給工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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