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計酬者之加班費,應如何請求?

20 Jan, 2020

問題摘要:

對於按時計酬的勞工而言,其工資已經包含了例假日的工資。然而,如果這些勞工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例假日出勤,雇主仍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加給工資(即加班費)。換句話說,按時計酬的勞工的工資已經考慮了例假日的支付,但如果他們在平日加班或在例假日工作,雇主仍需額外支付加班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時薪制,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有來有錢,沒來沒錢。因為樣態很多,又為了顧及勞工的權益,所以已經把例假日、休息日的工資都折進去了,這也是為何若單純比基本工資的時薪時,時薪制會比月薪制來得高。

 

時薪制加班是什麼情形?

 

時薪制加班是指以小時為單位支付工資的員工,當其工作時間超出了法定或合約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時,應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勞基法或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契約,通常會設定每日或每週的正常工作小時數。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每日8小時。

 

又依同法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時薪制如屬於全時工作者,可以適用上開規定,如部分工時(即是約定工時低於勞基法者)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這部分可以參考勞動部民國103年11月0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時薪」是否包含例假與休息日的照給工資?有包括國定假日薪資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雇主應支付例假及休息日的工資,即使勞工在這兩天沒有出勤義務,雇主仍需支付原本約定的報酬。這項規定適用於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因此,即使是部分工時的勞工,雇主也應支付其例假及休息日的工資。

 

一些雇主未另行支付部分工時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工資,導致爭議。為減少這類紛爭,政府將原應支付的例假和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83元)。這樣,勞工在例假或休息日只需休息,無需額外支付例假及休息日的工資。

 

按日計酬的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的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的辦法。為何基本工資「時薪」不包含國定假日工資。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國定假日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有出勤義務的勞工在國定假日免於出勤,並確保其工資照給。對於原本無出勤義務的勞工,並無工資的請求權。

 

在國定假日出勤的勞工可以依現行法令獲得加發一倍的工資。若將國定假日工資折入時薪,無出勤義務的勞工將額外獲得工資,而出勤者則無法獲得加倍工資,這會損害勞工權益的平衡。時薪勞工,勞資雙方約定的工資額應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除非另有約定,這些工資已包括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工資,無需再另行支付。若有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延時工作或在休假日出勤,雇主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9條支付加班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83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按日計酬的處理,日薪應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的金額。延時工資和休假日出勤的加班工資應比照按時計酬者的規定計算。按時計酬的基本工資已包含例假工資,但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出勤仍需支付加班工資。基本工資「時薪」未包含國定假日工資,以維護出勤勞工的權益,確保其能獲得加倍工資。

 

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11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2874號令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因此,按時計酬之勞工,其工資已包括例假日工資,但如果有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例休假日出勤者,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之規定,加給工資(加班費)。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20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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