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問題-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國定假日、例假日及特休假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只要勞工有在國定假日或排定的特休假工作的話,那就應另加給一日之工資,要注意的是,即使出勤未滿8小時,但因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的關係,因此雇主還是要加給一整日的工資(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而若如果超過8小時的話,只要依照平日加班的方式計算即可,就是這麼簡單。
關於休假日,當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這些休假日,包括: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每七日中至少應有的一日休息日,不一定是星期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指國定假日,也就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之應放假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此僅指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
至於,工資應加倍發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在休假日工作,依同條後段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不是雇主應另外再給兩倍工資。而是除了雇主原本有給與之當日工資以外,再加給實際工作應得之工資。
假日工作在8小時以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內政部73年10月18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因此,當勞工工作時間在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時數計算,再給一倍之工資。所以,假日加班4小時,就加給4小時工資;假日加班8小時,就加給一日工資。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據此,假日加班即使只有1小時,雇主仍應加給一日工資。
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內政部75年9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34652號函釋)。也就是說,在假日工作超過8小時者,依平日加班費之計算標準(勞動基準法第24條),在延長二小時以內,每小時給予1/3小時之加班費,延長二小時以上,每小時給予 2/3小時之加班費。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休假之加班費,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雇主命勞工於假日加班,勞工有服從之義務。當勞工在這種情形下加班時,雇主不僅應加倍發給工資,還要再給事後補假休息。此觀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勞動2字第67798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例假日除了當天要另給一倍的工資外,還必須在事後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而且要在24小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通報。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76勞動字第三九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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