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如何建立出勤管考制度?如何合法管控勞工出勤狀況?

24 Jan, 2020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中的工時規定確實是勞資關係中常見的爭議點,特別是關於正常工作時間、休息日和加班等方面的規定。根據法律,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且應有每7天中的2天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例假和休息日的具體日期應由雇主和勞工約定,而雇主若有需要更動週間休息日,則需要與勞工協商並達成共識,同時應遵守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限制。勞動基準法也規定了在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等特定日子應該放假,並且對於在休假日工作的勞工,雇主需要支付加倍工資。此外,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也應給予特別休假。針對勞工的出勤紀錄,法律要求雇主提供完整的出勤紀錄,並保存至少五年。勞工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其出勤記錄的副本或影本,而雇主不得拒絕提供。出勤記錄的建立對於勞工和雇主都是很重要的,因為它能夠作為勞動爭議的證據,並且有助於保障雙方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常見爭議,多與工時有關,無論由加班費乃至於雇主如何對於勞工指示勞務,皆與此相關,再者,對於企業來說,管理員工的出勤是非常重要的。為什麼呢?首先,出勤率低會對生產效率造成不良影響,可能會延誤項目的進度。因此,管理員工的出勤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生產效率,確保項目按時完成。加上勞基法規定,要求企業追蹤員工的出勤記錄,並計算他們的薪資和津貼。不良的出勤管理可能會導致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罰款或訴訟。因此,管理員工的出勤可以幫助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不必要的罰款或訴訟。此一「勞動基準法與工時管理爭議」分述如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規定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包括1日例假與1日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具體日期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但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內政部規定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勞工應休假。特別休假(年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依規定享有特別休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仍應謹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前提。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因此關於正常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假等均為構成我國工時制度重要內容。

 

由於勞工僅於法定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而超過法定工時雇主均設延時工資(加班費)、假日工資、補休等制度以補償勞工超過時間之出勤,而雇主是否應負擔此一金錢補償義務,端視勞工是否出勤,由於是否出勤常流於各說各話,因此,法律上為免勞工舉證困難,課予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而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又此一出勤記錄及勞工請求出勤記錄權利,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超時工作與補償機制

超過法定工時的工作,雇主需支付延時工資。休息日或例假日工作的,需加倍支付工資。可替代金錢補償的補休安排。

 

出勤紀錄保存與查閱

雇主需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至少五年。出勤紀錄內容,如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勞工可申請查閱或複製出勤紀錄,雇主不得拒絕。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於雇主設施內延長工作時間,且雇主明知或可知而未制止,該時間視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需支付延時工資。即使勞工未申請加班,只要實際提供勞務且雇主未反對,仍視為延長工時。提早到班或下班後晚打卡的時間,無論是否因勞工自身原因,實務上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需支付加班費。

 

勞工出勤紀錄內的時間,推定受到雇主的同意執行職務。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99號判決所示:「…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否則無法避免資方以其優勢,迫使勞工事實上延長工作時間,卻未申請加班,致無法達到保護勞工之立法目的。」

 

雇主管理工時的策略

 

出勤管理制度:

建立詳細的出勤紀錄制度,包括打卡、簽到等方式。保存出勤紀錄至少五年,並確保紀錄的準確性。雇主確立明確的考勤政策,如制定公司的考勤政策,包括員工應該如何打卡、請假、加班、補休等,以及相應的懲罰和獎勵機制。

 

因此出勤管理實則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

能從相關紀錄確實了解勞工出勤狀況;包括勞工實際上是否有工作及請假事由。

該紀錄能實際推算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數;

勞工對於該紀錄沒有異議。

 

在現代環境下,此一制度可以使用電子化方式製作,並電子方式提供予勞工,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加班固定及申請制度:

制定並落實勞工加班申請制度,確保所有加班均經過批准並有記錄,如有固定固定加班,應於契約明確,並於薪資中明確區分固定加班費。再者,雇主為配合發薪時間,應每月發薪前審查加班申請,確保符合公司政策和法規要求,如有不合理加班,要求勞工為必要說明,如有變更勞基法的規定,勞資雙方應就工時、休假等事宜進行明確協商,並將協議內容明確記錄在勞動契約中。

 

即使勞工提早到班而未受雇主指揮監督時間,午休未刷退時間,下班後晚打卡時間,可能為勞工之故意或過失自行導致,但實務上均被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有可能須給付加班費。因此,雇主應建置完整的出勤管考制度,尤其必須建立並落實勞工加班申請制度,以維護雙方權益此一推定出勤之原則,並保障雇主控制工時之權限,業經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而更加確立。

 

總的來說,勞動基準法對於工時管理提供了詳細的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權益,同時也要求雇主合法合理地管理工時,確保勞工的休息和福利。勞動基準法詳細規定了工時與休假要求,旨在保障勞工權益。雇主需合理管理工時,建立完善的出勤管理和加班申請制度,確保合規運作。勞工有權查閱出勤紀錄,且在法律保護下,延長工時和加班費的支付有保障。通過這些措施,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工時,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並減少因工時問題引發的爭議。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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