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適用的行業為何?如何判斷行業內容?
問題摘要:
彈性工時制度在特定行業下是一種常見的工時管理方式,主要是指二週彈性工時、四週彈性工時和八週彈性工時。這些彈性工時制度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由雇主進行工時的彈性安排,以滿足業務需求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就二週彈性工時而言,勞工的工時可以在兩週內進行彈性調整,但每週的工時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個制度適用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等。至於四週彈性工時,勞工的工時可以在四週內進行彈性調整,但每週的工時總數仍然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個制度同樣適用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如製造業、批發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等。最後,八週彈性工時則是指勞工的工時可以在八週內進行彈性調整,但每週的工時總數仍然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個制度同樣適用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而言,企業在未實施變形工時之機制下,所適用的工時制度即為最基本的「法定工時」,其基本架構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以及第36條第1項。簡言之,法定工時係以每七天為一週期,週期內每日之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每一週期內應有2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即一例一休。
彈性工時是什麼?
彈性工時僅有在特定行業下,二週彈性工時,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即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其他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均應由勞動部指定行業,始得適用。其他法定變形工時有「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並分別僅有特定行業方有適用。
「四週變形工時」是目前最常見的變形工時制度,而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上開變形工時得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後,採取分配加班時數方式而不構成加班。
至於得採行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製造業(勞動部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 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汽車貨運業(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勞動三字第1060131086號)。
八週變形工時則是例假日挪移制度,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而得採取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則有:「經本部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製造業(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勞動條三字第1060131086號)、汽車貨運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9號)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3號)。
行業如何認定?
主計處修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在未能清楚判斷自身公司究竟歸屬於哪一行業類別之前,並非所有行業均直接以第10次修訂之版本來進行判斷,而是以其適用勞基法當時所對應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修訂版本作為依據 。
事業單位為何種行業的認定,會影響勞動局認定其自何時開始適用勞基法,也會影響是否可依法使用4週或8週的彈性工時制度,勞動局主要是以其所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來判斷行業別,如果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就會按其產值(即營業額)最多者認定為其行業。另外有關營業額之認定,因為事業單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等相關國稅,據此,關於事業單位申請行業別認定時,除要求事業單位提出營業項目相關說明外,主要係依事業單位依法報稅之資料判斷營業額之最主要來源,以符合函釋意旨。
如果事業單位有適用行業別認定之需要,可以檢具
1.向國稅局申報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2.最近一期勞保費繳費單收據。
3.公司章程。
4.營業項目變更事項表等資料。
可以詢問各地勞政主管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行業別認定,如為符合適用彈性工時的行業,即可合法運用變形工時制度,避免違法的情形發生。
總的來說,彈性工時制度的實施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並且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這些彈性工時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行業的業務需求,並且保證勞工的工時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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