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問題-勞工可以拒絕合法加班嗎?

18 Nov,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見的如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而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此一約定是否合法?雇主有要求員工在休息日或平日正常工時以外提供勞務之需求,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所以加班要經過勞工同意的,若無工會和勞資會議,則應回歸到勞動契約上,並取得勞工同意。關於勞工同意,乃係基於契約自由之使然,工作時間屬於勞動契約之一部,若非勞工同意,無法强迫勞工超過約定或法定工時履行勞務。

 

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應該依照規定給員工休息日加班費或事後經過員工同意採取補休。即使符合法定規定,若勞工有正當理由,如健康或其他因素亦得拒絕加班,此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別以一句加班費給足就想無限制合法使用加班這個規定。至於,此部分同意不限定方式,事前或事後同意均同,明示或默示亦可,但基於保全證據,雇主宜取得書面明確同意書,並於勞動契約明確約定。

 

至於,部分行業,如餐飲、零售服務業,於應徵面試之時,有時徵詢勞工是否願意配合加班並記載於履歷表之中,縱使履歷若有載明應配合雇主加班,勞工縱有同意,勞工在有正當理由仍可拒絕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義務,雇主如果要要求加班,勞工如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仍可加以拒絕,另雇主仍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加班前應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要件。自屬當然!

 


瀏覽次數:11293


 Top